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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老人与侄子签订协议,有侄子帮其翻建房屋并养老送终,去世后将房产留给侄子继承,但在房屋完成翻建后,却被“请”到另外的临时用房居住。老人为此将侄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老李没有结婚,自然也没有子女。他建有平房三间,与侄子小李签订协议书并予以公证,约定小李出资翻建该平房为楼房,建成后保证楼下一间给老李终身居住,老李去世后楼房全部由小李继承;老李年老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小李料理,尽子女义务。该房屋翻建后,小李却拒绝让老李在内居住,并在院子里另行建造了临时用房供老李居住。在此情况下,老李起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约定了小李对老李有生养死葬的义务,老李的财产死后由小李继承,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构成要件,案涉协议为遗赠扶养协议。小李按照协议约定翻建房屋,但未按照协议约定妥善照顾老李居住,未履行协议附随义务,老李有权要求解除。据此,崇川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老李与小李的遗赠扶养协议。小李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指的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生前签订,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因此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是有偿法律行为,在成立时生效,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要求扶养人履行相应扶养义务,以作为享受遗赠的条件。”法官表示,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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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2 0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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