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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据江西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通报:11月17日10时30分,该局水南派出所接报一起辖区内一公园犬只伤人警情。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目前,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为何将此归为刑案?事故责任和赔偿义务应如何划分?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向九派新闻介绍,如果狗主人明知犬只具有极高的攻击性,但仍未尽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义务,将其放置于公共区域且未拴绳,导致多人被咬,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犬只咬伤他人,且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时,还涉嫌故意伤害罪。“管理人放养犬只,未采取约束和拴绳措施,具有明显过错。饲养人在养犬过程中疏于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因此,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区分双方的责任划分。”谭敏涛补充,本案中的大型犬不应当在公园饲养。对于这种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如果这四只犬只长期在公园饲养,且多次不拴绳,具有攻击或咬人的情况,有关部门在未采取制止措施的情况下,需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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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2-20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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