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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月31日电 题:若坐实欺诈上市,合盛硅业面临哪些处罚?
作者 陈铁娇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永生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合盛硅业前总经理方红承之妻孙丽辰在社交媒体上举报,称合盛硅业伪造公文、欺诈发行。据其描述,合盛硅业为了IPO顺利上市,隐瞒了税务部门开具的真实行政机关公文,并人为伪造了另一份行政机关公文。
那么,因偷税遭罚未披露、实控人与原公司高管股权转让的事项未披露,以及伪造行政机关公文的行为如果被坐实,是否构成欺诈上市?从刑法角度看,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一条中明确指出“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并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在本案中,合盛硅业不仅没有如实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被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的事实,加上举报信称其伪造一份行政处罚“已决定撤销”的公文,已满足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客观要件。虽未经证实,但笔者认为,或可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查明是否存在伪造公文的事实对本案亦有重大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亦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或出现数罪并罚。
相关责任人和公司会面临哪些处罚呢?从民法角度看,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回购措施,因此,公司亦要依据《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承担回购义务。
目前,受举报信影响,合盛硅业股价有所下跌。因此,虽未查明伪造公文相关事实,但合盛硅业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处罚信息的事实已较为清楚。因此适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股民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故本案中应当为举报信在社交媒体上披露之日。(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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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亚芬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秦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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