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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泰安日报
本报5月13日讯(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朱奕欣 郑娅琳)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被告在售卖商品时描述的商品与原告买到的商品严重不符,责令被告退还货款2050元,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在“闲鱼”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二手“苹果12 256G星光色手机,98成新”的交易信息,称该手机系国行正品,配件齐全,现以2300元价格出售。原告赵某浏览到该信息,并向被告王某确认该商品系苹果12 256G正品后,通过该交易平台与被告王某以2050元价格达成交易。赵某收货后,发现该手机系苹果12 64G型号,非国行正品,且手机显示屏为“未知部件”,之后赵某与被告王某及平台售后联系均未取得结果,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机款。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提交了二手平台聊天记录、订单信息、付款信息、物流信息及商品照片等,双方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王某以“苹果12 256G星光色,国行正品手机”进行宣传售卖,原告所收到货物与宣传严重不符,原告主张退款,理据充分,该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赵某退还货款2050元。
“本案中,原告赵某是一名学生,年龄小、社会阅历浅,容易因贪图便宜、交易方便等原因上当受骗。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时要擦亮双眼,对货物应询问清楚,收货时最好选择本地面谈,交易风险低。如选择邮寄交易,最好录制开箱视频保存备用,同时保存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货品出现问题时不要轻信对方任何‘确认收货就退款’‘撤销举报就退款’等说法,建议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该案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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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4 12: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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