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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金陵晚报
找主播带货变成“赔本赚吆喝”,咋办?
法官支招:合同可明确销售额、主播粉丝量、时长等详细条款
□金陵晚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张源源
通讯员 张凌
随着带货主播的火爆,许多商家紧跟潮流进行直播卖货,但直播带货销量“翻车”的事件屡见不鲜。若直播带货销量未达到预期,怎么办?
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带货销量惨淡,商家要求退还服务费的案件,法院认定双方服务合同未约定销售额指标,且已履行完毕,判决不予退还服务费。
去年年底,一家贸易公司与文化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文化公司提供推广销售服务,安排主播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直播中引导网络用户前往指定店铺购买羽绒服,贸易公司需支付固定服务费和商品销售佣金。固定服务费为41200元,文化公司不承诺直播产品的销售额,商品销售佣金按照实际销售总金额的20%提取。贸易公司支付41200元后,主播们开启了直播。
不过,“带货”效果并不怎么样,贸易公司一算账,自己这是在“赔本赚吆喝”,起诉要求退还服务费。
庭审中,当庭播放的直播视频显示,在6分钟的直播时间内,两名主播在直播间讲解长短两款羽绒服的保暖性、充绒量、防水性、外观等特征,主播先后试穿两款羽绒服,并对羽绒服的防水性进行现场测试,羽绒服按照长短款式分别售价599元和499元。直播在线观看人数维持在2万人左右,弹幕显示不时有人咨询和购买羽绒服,但直播后贸易公司仅销售少量羽绒服。
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直播视频显示,合同约定的主播对羽绒服的质量和外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宣传,已经履行合同基本义务,且合同约定文化公司对羽绒服的销售额不作承诺。贸易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签订协议时应尽到一般商事主体的必要审慎义务,合同已载明相关主播的信息和直播方式,贸易公司应在全面了解相关主播的人气、带货能力等信息后决定是否签订服务合同。商品的销量除与主播的人气、带货能力相关外,还与商品本身质量、消费者个人喜好等多种因素存在关联,销量高低也是商事主体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贸易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41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针对该案展现出来直播带货中的问题,法院提醒,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往往需要较高的服务费,商家要谨慎选择,不可轻易相信网红或明星的带货能力,以免得不偿失。尤其是在签订合同时,商家与广告公司或主播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写明合同目的和所要达到的效果,可以附上产品推广效果的评判标准、合作期限内的具体销售额、带货主播粉丝量和直播次数及时长等条款,且应特别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这样在“带货”结束后,如果发现与预期相去甚远,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双方争议。企业和商家应诚信经营、规范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吸引力,过硬的产品质量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作为消费者,也需要根据商品质量、自身购买力及对商品的需求程度等因素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和盲目追逐时尚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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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4 05: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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