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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三亚
车主:爱车被追尾送去4S店,说好的更换配件,却被我撞见在维修
“我怀疑4S店以修代换”
4S店工作人员:确实要换配件,但配件要等,所以先修让车主用车
王先生在4S店里看到自己的车正在维修。
本报讯 住在三亚的王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1月14日,他把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开被追尾,送去三亚海润埃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说好更换配件,他却在维修区看到了自己的车,4S店的工作人员正在给他的车打腻子粉。王先生怀疑4S店“以修代换”,涉嫌欺诈消费者。记者 畅凯 文/图
车主
车借给朋友被追尾对方全责,4S店称可更换配件
今年1月初,王先生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开。1月6日,他朋友从三亚开车去儋州办事途中等红灯时被追尾,后车全责。事发后,后车车主打电话报了保险。3月7日,记者与这位后车车主取得联系,对此事进行了核实。“我当时拨打95518,后续的事情是保险公司处理,我不清楚。”后车车主说。
王先生说,朋友办完事后将车送还,1月8日他把车开去了广汽埃安4S店。“追尾车车主报了保险,我想去4S店进行维修。”王先生说,当天他把车开到了三亚海润埃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接的工作人员是周先生。
据王先生回忆,双方在现场进行了确认,由于车辆被追尾的部位达到换件的条件,更换大约需要两天时间。“我把车放在4S店后出门办事,但我不放心,便拨打了95518与保险公司确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要定损员进行定损后才能确定。后来,我又联系了周先生,他表示保险公司人员已进行了定损,可以换新的配件,至少需要两天时间完成。”
着急用车前往4S店查看,发现工作人员在给车打腻子
春节前,因为需要用车,王先生在等待了两天后,第三天也就是1月14日的中午前往4S店查看维修进展,去之前还和周先生通了电话,“到了4S店之后,我没看到周先生的身影,但在维修车间看到了我的车。”
“我当时就感觉到不对,说好的换件,工人怎么在给我的车打腻子粉?这不是换,是修啊。”王先生说,见此场景,他立即给周先生打电话,要求对方在4S店面谈。
王先生说,和周先生见面后,他坚持更换新配件,但对方称需要等新配件到店才能更换。“我对这样的说法有疑问,便要求他给我出一份证明,但我迟迟没有收到这份证明。”
到底是换还是修?
保险公司区域负责人:按照维修定损
时隔多日,因这家4S店没有出具任何证明,王先生只好再次联系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将已经定损支付给4S店的费用退回,他想换一家4S店进行维修。王先生说,1月16日上午,周先生通过微信给他发来这样一段话:“后盖暂时先维修,等后续新的后盖到店喷好油漆后通知客户回店更换新的后盖,后盖已订货,到货会以微信通知客户。”
但是王先生认为,他已经对这家4S店失去信任,想把已经订货的配件带走,换一家店维修,“但是,我的提议遭到了4S店的拒绝。1月8日开始维修,3月1日我还在交涉。”
3月7日,记者与出险员取得联系,对方表示,这件事情他们的上级领导已在跟进处理,他不作回应,随后便挂断电话。随后,记者拨打了95518,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反映了王先生的情况和诉求。3月8日,记者接到自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区域一名负责人的来电,他表示,定损是按照维修定损,支付的费用也是维修的费用,并不是换件的费用。
4S店工作人员:确属更换配件,后续需向保险公司追加相关费用
王先生也通过海口12345进行了投诉。3月7日,他收到了回复,三亚海润埃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通过12345回应称:确实属于更换配件,但当时配件没有到店,所以先行进行维修交付,等配件到了再进行更换;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系沟通不畅;目前保险公司以及三亚海润埃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均表示王先生可以更换维修单位,保险公司届时会将费用向王先生所选定的新的维修单位进行支付。
3月7日,记者与三亚海润埃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周先生取得联系,他表示,最初确认的事情就是进行更换配件,但保险公司最后定损的费用不够,其余的费用他们后续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加;对原本要更换的后备箱后盖进行维修,是想先让王先生用车,等配件到了再进行更换。
记者追问,在配件没到店的情况下为何要将王先生的车留下来,不是应该定损完成后先让王先生将车开走,等配件到了再通知王先生前来更换吗?周先生表示他也无法进一步解释,已将此事向上级领导进一步转达。
律师:当事人有对经营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有的知情权
王先生认为,4S店这种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涉嫌欺诈,他希望4S店进行三倍赔偿。
针对此事,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鹏认为,首先,4S店对于车辆最终是维修还是更换配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对经营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有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当事人自行前往4S店查看提供服务的情形亦无不妥。
其次,结合案件事实,4S店亦承认最开始与当事人约定的是更换配件,但却进行维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有权向其主张相应赔偿。
第三,若4S店存在涉嫌欺诈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如果存在骗保情形,视情节轻重,可能会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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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4 0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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