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15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5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如下:
一、李平经营的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农贸市场李平经营的鸡,其中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9月1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2.主动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兽药残留快检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庆市桓瑞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桓瑞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2年7月2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邓亚军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枯井湾7号邓亚军经营的芹菜,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9月2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2.主动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快检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庆市巴南区马王坪农贸市场刘淑琼经营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马王坪农贸市场摊贩刘淑琼经营的干笋子,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5月1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2.主动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残留快检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6 18:18:23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