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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男学生”一事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多个相关话题登上热搜。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情况通报称,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事件发生后,围绕该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涉事女教师“出轨男学生”是否涉嫌违法?女教师丈夫公开他人个人隐私,是否也涉嫌违法?涉事学校在此事件中,应承担哪些责任?
2月20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多位律师,从法律层面综合分析该事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被采访律师均认为,涉事女教师及其丈夫均涉嫌违法。
上海市第二中学的情况通报
观点1
女教师:或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自称是上海市第二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张某丈夫的吴某,实名公开了多张张某与16岁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截图,并称妻子张某“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
“如女教师出轨16岁男学生是事实,女教师的行为涉嫌违法。”四川非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苏廷滨律师认为,该女教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毫达律师(四川)事务所主任、律师孙顺发也认为,女教师的行为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情节恶劣,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孙顺发解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该女教师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伦理道德,且违反多项法律规定。”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也表示,该女教师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若属实,既突破伦理底线,又有失师德师风,并违背法律精神和有关规定。
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男学生 图据网络
观点2
丈夫:公开举报或涉嫌侵犯男学生隐私权
在吴某的公开举报信息中,明确公布出了女教师的工作单位,涉事16岁男学生的姓名和学校,以及女教师与男学生之间的聊天记录。
3位接受采访的律师均认为,吴某的行为的确侵犯了男学生的隐私权,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不同的是,苏廷滨律师认为,吴某的行为还侵犯了女教师个人隐私权。
而侯士朝律师则认为,吴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侵犯了女教师的隐私权。他进一步解释称,女教师出轨是违法行为,举报人是该女教师的丈夫,对其而言,妻子的出轨行为是严重侵权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女教师出轨未成年学生突破伦理底线,损害教育风气等公共利益;并且公开女教师违法行为是举报行为,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公开举报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和整顿。”
在关于“丈夫是否涉嫌侮辱罪”的问题上,孙顺发律师表示,因为丈夫将他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导致他人的人格与精神承受巨大压力,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具有与侮辱罪相同的犯罪客体,若情节严重,有构成侮辱罪可能。”
但苏廷滨律师认为,丈夫的行为不涉嫌侮辱罪,“他没有侮辱行为,仅仅是对女教师出轨行为进行公开举报。”
“女教师丈夫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宜认定为犯罪。”侯士朝律师也表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女教师的丈夫在出轨事件中是受害者、对于女教师丈夫公布上述隐私信息而言,女教师和出轨对象有严重过错在先、该出轨事件严重违背伦理,违背公序良俗,突破了配偶的容忍底线。
侯士朝律师介绍,与本案比较接近的一个罪名,的确是侮辱罪,但侮辱罪的成立前提要求情节严重,立足本案来看,并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他还建议,不应过度关注或转发未成年学生信息,如果网友转发此类信息应当注意对事件人物信息进行模糊处理,注意“吃瓜”须有限度。
观点3
学校:是否担责?律师持不同观点
2月19日,当事教师已被暂停工作,事件正在调查当中。涉事女教师所在的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情况通报称,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那么该事件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孙顺发律师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但苏廷滨律师则认为,如果情况属实,学校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事件的发生说明学校制度有漏洞,落实存在不足。”
观点4
男学生: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针对该事件的调查还在进行当中,最终事件将会走向什么样的结果呢?
“个人认为男学生不需担责。”孙顺发律师分析,若女教师诉求刑事手段追责,则丈夫可能被采取相应刑事强制措施;若女教师诉求民事手段追责,则女教师可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出轨不忠是道德问题,而侵害他人隐私是法律问题,社会是一个有秩序的集体,任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都应当在合法框架中进行,不能有理但任性”。
苏廷滨律师认为,如女教师出轨16岁男学生是事实,那么女教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七条,将被学校解聘,如涉嫌犯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女教师丈夫将与其解除婚姻关系。他进一步表示,男学生作为第三者,其与女教师的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但在本事件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离婚过错赔偿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向出轨对象主张赔偿责任,当事丈夫尚不能向出轨对象主张赔偿责任。”侯士朝律师认为,出轨对象——男学生在此类案件中是有过错的,确实给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带来了伤害,破坏了他人合法婚姻,也影响了社会稳定,插足他人婚姻的该行为应当得到贬斥和否定,“所以,未来司法实践中追究出轨对象承担法律责任,可能会成为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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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1 20: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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