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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未成年人在运动馆溜冰场内溜冰时被他人撞伤,究竟谁担责?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各方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骆某某(未成年人)是被告某运动店的轮滑学员,被告某运动馆与某运动店合作,该运动店的学员均可免费在某运动馆内进行轮滑运动。2022年10月15日,骆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至某运动馆内进行轮滑运动,在其独自进入溜冰场后,被在运动馆内倒滑的被告王某某(成年人)撞到受伤。事故发生后,骆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骨干骨折。后各方当事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骆某某遂起诉王某某、某运动店及某运动馆,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在溜冰场内溜冰时未仔细观察,谨慎慢行,撞到在场内溜冰的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某运动馆未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溜冰场所区分开,致使溜冰场所存有较大安全隐患,也未对进入的未成年顾客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某运动店明知在其店内学习溜冰的原告为未成年人,未提供安全的练习场所,安排自家未成年学员至存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运动馆内进行溜冰,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骆某某为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至被告某运动馆溜冰玩耍,但其监护人在明知溜冰场存在未成年人、成年人混同溜冰的情况下,未对未成年子女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并结合该案实际,法院判决酌情认定原告的受伤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20%,被告王某某承担50%,被告某运动馆承担15%,被告某运动店承担15%。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周维丽
编辑 李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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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6 0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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