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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关于《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郑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9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对立法目的、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组成人员还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闽台融合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周联清带队赴泉州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法工委组织赴宁德、平潭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委员、省直部门论证会,书面发函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省海洋渔业局、省发改委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11月6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九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编制专项规划的问题
建议条例作以下修改:一是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专项规划;二是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编制本级专项规划。(草案修改二稿第九条)
二、关于强化海洋产业发展问题
建议条例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促进沿海、近海、远海、深海各类产业发展的相关内容;二是加大港口设施投资力度,科学布局临港产业项目,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草案修改二稿第十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加强海洋生态保护问题
建议条例作以下修改:一是将海洋生态保护的具体职责部门修改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是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深化闽台融合发展问题
建议专章规定建立闽台海洋经济融合发展协同落实机制,推进闽台海域基础设施联通、海洋产业合作、科技协同创新,加强闽台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协同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文化等领域交流合作。(草案修改二稿第七章)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以及调研论证中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章节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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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3 0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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