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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赠品充电桩有问题,4S店不管?
经消协协调后更换,赠品也应保证质量
买新能源车,如今成为相当一部分都市人茶余饭后的话题。消费者徐女士去年10月在江苏盐城市大丰区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这款车买的时候随车赠送了充电桩。但徐女士使用之后发现,赠送的充电桩充一夜电都充不满。徐女士找到4S店交涉,得到的答复是:4S店只负责汽车的维修,并不提供赠品充电桩的维修服务。
通讯员 陈思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范晓林
案例回放
一夜都充不满电?“问题充电桩”4S店不肯修
2022年10月,消费者徐女士在江苏盐城市大丰区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因为随车赠送充电桩,当时徐女士还挺高兴,觉得这个赠品很实用,今后充电很便利。
谁知道,她实际使用之后发现,赠送的充电桩给汽车充一夜电都不能充满。徐女士立即找到了4S店交涉,4S店相关销售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负责汽车的维修,对赠品充电桩的售后维修服务不予提供。徐女士表示不认可:“明明是你们店里提供的充电桩,为啥不负责维修?”
几次交涉没有解决问题后,同年11月10日,消费者徐女士请求盐城市大丰区消费者协会给予帮助,希望能敦促4S店尽快对有问题的充电桩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处理结果
免费不等于免责 经消协协调后换了充电桩
盐城市大丰区消协接到该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核实了解情况。在调解过程中,4S店称,徐女士买的车辆经过4S店专业检测没有问题,而充电桩是免费赠送的,不在售后服务范围内,因此他们表示没法维修。
盐城市大丰区消协的工作人员向4S店方面指出,其提供的赠品同样要承担售后“三包”服务,所赠商品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享有同等的权益,商家不得设置赠品免费所以免责等条款。
最终,4S店和充电桩公司取得联系,为徐女士更换充电桩,徐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
赠品属“附赠式销售”同样要保证质量合格
盐城市大丰区消协认为,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存在故障,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是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属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不能因为其性质被4S店定义为赠品,就免除4S店对充电桩的三包责任。
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王云霞主任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4S店对其向徐女士购车即赠送充电桩的行为属于附赠式的销售行为,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质量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也就是说,4S店应当保证充电桩的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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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6 05: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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