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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杨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售后公房,杨父已去世一年有余,每当杨先生找到其他四位兄弟姐妹商议分割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时,他们均缄口不言,老三、老四、老五明确表示不参与继承,继承的事不要再找他们商议,三人的态度让杨先生一头雾水。经过多方打探,杨先生才如梦方醒,原来早在父亲在世时,父母遗留的房产就已“赠与”给了老二杨某。
杨家父母共生育有杨先生、杨某、老三、老四、老五五名子女。上世纪六十年代,杨家父母所在单位为他们分配了一套公有房屋。2000年11月29日,杨父与产权单位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将该公有房屋购买为私房,房屋登记在杨父名下。2009年3月5日,杨母因病过世,未留遗嘱,未进行遗产分割。母亲过世后,杨某夫妇搬来与父亲同住。2021年12月19日,父亲与杨某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22年4月29日,老父亲去世。因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去世前未将赠与的事情告知杨先生,可以理解。令杨先生不能理解的是,其他兄弟姐妹都对杨先生守口如瓶。杨先生了解真相后,找杨某理论,杨某称父亲已将房屋赠与自己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已归自己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气愤的杨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全面了解情况后认为,对父母遗留的房产,虽已登记在杨某名下,但杨先生仍有权继承。该房屋是在杨家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于老夫妻的共有财产。2009年杨母过世时未留遗嘱,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在杨母的份额没有依法分割的情况下,杨父无权将原本属于杨母的遗产份额予以赠与。杨父虽然与杨某签订有《赠与协议》,但该协议中,仅仅属于杨父的房产份额的赠与是有效的,而属于杨母的遗产赠与无效,杨先生有权继承原本属于杨母的遗产份额。老三、老四、老五曾表示放弃继承,但仅仅是口头表示,如果杨先生通过诉讼进行继承,仍需要将其三个人列为当事人。
后杨先生聘请我们指派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以其他四位兄弟姐妹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割父母遗产。通过评估,系争房屋价值360万元,除杨某以外的三名被告均向法院表示,他们放弃继承。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杨先生律师的观点,认为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系其本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系争房屋为杨家父母共同财产,对属于杨母所有的财产部分,杨父无权处分,对属于杨母的财产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其他被告业已放弃继承权,故杨母的财产应由杨父、杨先生、杨某三个人继承。原告请求系争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支付杨先生60万元折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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