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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上个月,台风“海葵”来势汹汹,福州出现持续性强降雨,多家企业遭受损失。福州市税务部门主动送政策上门,辅导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一公司受台风影响,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泡水,导致两条生产线无法运行,初步估计财产损失近650万元,设备损失超600万元,原材料损失近23万元。
税务干部实地了解企业受灾情况和重建工作进展,现场向企业宣传灾后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等。税务干部特别提醒财务人员,因气候灾害造成的货物、产品等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可以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同时辅导企业做好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
□案例点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全文共5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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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5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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