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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3年8月,我司接到报案称被保险人吴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贵阳市修文县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陈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我司查勘员小李第一时间与被保险人吴某取得联系,并面见被保险人吴某及死者家属进行案件理责。经走访交警队了解到,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54.62mg/100ml,存在酒驾的行为。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保险公司认定此次事故不在保险公司商业险赔付范围内,作出拒赔处理。被保险人及伤者家属不接受此次事故赔偿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吴某6个月监禁并赔付死者家属39.9万赔偿款。
二、风险提示
(一)酒驾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酒驾保险公司不赔偿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责任免除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案例启示
阳光财险贵州分公司温馨提示广大的消费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饮酒后请不要开车,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仅免于赔偿责任,肇事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阳光财险
一审:王子茜
二审:李懿
三审:雷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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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9-23 14: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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