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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后,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不予批准,也没有人跟我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请问,我能否在辞职30日后离职?如果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事后能否要求我承担责任?
读者 陈女士
陈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基于什么原因、有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在书面通知30日期满后便可解除。至于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的问题,你可以在辞职后、离职前,再次书面向公司明确辞职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做好个人可以完成的交接事宜,并保留相关证据。这样,就可以证明工作未完全交接不是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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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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