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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强奸罪名的判处一直以来都是很严厉的,不论男女都有可能会遭受到强奸。但是就有一个案件中,三名富婆为寻找刺激下药侵犯19岁少年对其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法院竟判不构成强奸,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19岁男子姓赵刚参加完高考。高考后“三件套”:染发、旅游、买手机。赵某也不例外,但因为家境一般所以赵某只能靠自己的努力挣钱。
由于一直生活在学校这个“象牙塔”,赵某对社会的黑暗面一无所知,得知洗浴中心在招聘服务员,想着自己一个男的也吃不了什么亏并且工资待遇也丰厚,来钱快,就欣然前往应聘了。长相还不错的赵某很快就得到了这份工作,并且凭借着“少年气”很快有了固定“顾客”。这位富婆顾客本身条件还不错,也是看上了赵某身上青涩的气质,经常照顾赵某的生意。
刚“出学校”的赵某哪经受得起这样的直球,很快两人就私下留了联系方式。这位富婆还经常带着小姐妹照顾赵某的生意。有了人气的加持,第一个月就有了不错的收入,赵某也渐渐放低了防备心。
但是毕竟在正规洗浴场所富婆们也不好有什么动作,就借着庆祝赵某领到第一个月工资为由头约赵某出来。赵某心里还是有点怯场,但一想平时还需要这三名姐姐帮衬生意也就应下了,没想到这一去就改变了人生轨迹。
在名利场上混迹多年的姐姐们面对赵某自然是游刃有余,不断给赵某灌酒,赵某已经被豪华饭店以及精致的姐姐们唬住了只能不断喝。借着赵某上厕所的机会,这三位姐姐终于露出了獠牙,在赵某酒杯里下药“助兴”。
就这样赵某像一只待宰的羔羊不断陪三位姐姐喝酒玩闹,药效也逐渐发作,面对姐姐们的“主动”以及渐渐迷离的状态,很快赵某就落入了圈套。三个人轮番“上阵”再加药物催化,两个小时后的赵某被“榨干”昏厥。
意识到不对劲的三人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赵某本身才刚成年哪经得住这样的刺激彻底丧失性功能。赵某家属提起诉讼法院竟判不构成强奸!
以案释法
1、法律中不完善的部分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有一个特定的受害者对象,女性。案件中赵某性别的差异,导致很多强奸法案保护妇女、幼女的法条在字斟句酌后,对赵某的情况不适用。赵某身为男子,在法律规定受害对象性别,在社会普遍认为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基于弱者保护原则,强奸罪的对象就只包括了女性后,女人“欺负”男人无法构成强奸罪。
社会普遍认为女子的性羞耻心要强于男性,且一般男性正两性中受到伤害较小。但是赵某在这三名女子下药情况下丧失了性功能造成了永久残疾,根据法律规定这三名女子也进行了1.5万的赔偿。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他人就包含了男性。这也是我国刑法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作出的新增和修改。但是本案发生在2015年之前,因此当时的法律还没有对男性被性侵这一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解释,因此在当时判决中,无法对其认定为被强奸。
2、富婆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吗?
赵某因为性别,法院判决不构成强奸罪,但是这三名女子完全没错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三名女子在赵某不知情情况下进行下药,是非法的,对赵某造成了伤害。但是故意伤害还有一点就是需要达到一定的受伤程度。因此富婆是否达到故意伤害,还需要对赵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其次此案件一出,我们应该关注到“男女平等”话题。很多强奸法律对男性的保护是不够的。但是人性的复杂是不可预知的,法律应该一视同仁保障绝对的公正,平等和尊重的性关系应该得到呼吁,法律也进行了适当调整,确保性侵罪行的全面界定和保护性侵受害者的权益。
结语
案件中的赵某确实可怜,但是案件背后是更需要深思的。现在很多男童也会面临强奸的潜在危险,法律的本心是主持公正保护弱者,但是这弱者不一定是女性。如果带有先入为主的思想,认为女性一定是弱势那一方,实际上也包含着对女性的歧视。女性想要的是真正的平等,是“谁说女子不如男”的自信。此案件应该引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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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2 1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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