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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天津日报
为鼓励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实施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各类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时被吸纳对象仍在企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是指在我市进行失业登记,后被企业招用,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与失业登记经办日期间隔半年以上的人员,即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失业登记经办日期≥半年。该时间段内失业登记均为有效状态。
据了解,补贴标准为: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吸纳同一对象,同时符合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脱贫人口多种身份的,企业只能以该对象的一种身份申领补贴。针对同一对象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记者 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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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3 17: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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