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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赵帅杰
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五项基本服务,同时不得将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以下基本服务:文献信息的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饮用水、充电、无线网络接入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图书车、流动借阅点、自助终端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结合读者需求,开展文化创意、艺术展览、数字阅读等特色服务。
此外,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托国家数字服务网络,建立数字阅读资源库,丰富数字资源,运用“互联网+阅读”新模式向读者提供远程查询、阅读、推送等现代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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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9 14: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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