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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丁家发
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1月11日《工人日报》)
此案例中,被告人杨某长时间拖欠职工的工资,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欠薪高达284.75万元。最终其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属于咎由自取。此案例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也给“老赖”敲响了警钟,通过刑罚重拳惩治“老赖”,才有威慑效应。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此案例中,被告人杨某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却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较大,无疑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被判刑一点也不冤。同时,也给其他“老赖”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拖欠或拒付劳动报酬等“老赖”的惩戒力度日益加大,一些“老赖”被判刑。但是,在拖欠的工资被强制执行前,“老赖”已通过虚假的债务抵押、协议转让等手段,在法律上转移了不动产的产权,令执行机关无法强制执行。如此现象,“老赖”就是被判刑坐牢,劳动者依然讨不回相应的劳动报酬,也就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得力措施,不仅及时冻结“老赖”名下不动产等相关资产,杜绝“老赖”转移资产,还要甄别债务抵押、协议转让不动产的合法性,让虚假抵押、转让现出原形,并及时做出转移无效的法律裁决,让一些非法变相转移资产的行为落空,从而保障拖欠的工资能够执行到位。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因而,在对“老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再通过系列联合惩戒举措,让“老赖”在社会上寸步难行,处处受限制,或能起到更好的效果。一部分“老赖”因不愿意被限制高消费,便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执行,主动履行法律裁决,依约如数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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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7 10: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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