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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们公司有一名员工在一个月内上班三次迟到,已经符合规章制度中“严重违纪”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他作出了单方解聘的决定。
最近这名员工提起了劳动仲裁,认为我们属于违法解除,理由是解聘决定未通知工会。
请问,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聘员工,是否必须通知工会?读者 何女士
何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但该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上述规定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程序性规定,也是工会对用工行为拥有监督权的体现,但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一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没有经过工会程序,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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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0 06: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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