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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消费者保期内患病 保险公司只赔1.2万
庐江法院:应承担理赔义务,判决支付剩余保险金4.8万
本报讯 投保人在购买了商业重疾险后患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却称投保人不符合理赔条件,拒绝理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10月10日,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
2012年,章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保险期间终身。2021年4月,章女士在医院体检时,发现两肺部有结节,经进一步检查,诊断为左肺上叶恶性肿瘤。
2021年11月份,章女士入院进行手术切除。出院后,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60000元,保险公司仅按照特定疾病保险金条款的相关约定支付章女士保险金12000元,并以章女士所患疾病系“原位癌”,不在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内为由,拒绝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向其理赔。之后,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有合法的免责事由外,应当依约支付保险金。
涉案保险条款虽然约定了原位癌不在合同所载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但该条款为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该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并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进行提示,且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中所涉“原位癌”术语亦未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导致投保人对实际投保的癌症范围理解有误并影响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章女士剩余保险金48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章女士在收到二审判决后,激动地打来电话向主审法官表达感谢,并送来锦旗。章女士表示,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前期多次和保险公司沟通未果,耗费了大量的心力,现在得到圆满的判决,可以静下心来好好调养身体,非常感谢法官的坚守正义、温暖民心。
法官提醒:投保人在购买重大疾病相关保险时,应审慎选择险种,仔细审查合同,当被保险人面临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理赔障碍,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并运用法律规则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通讯员 徐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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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1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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