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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时,男方赠予给“第三者”的财物,离婚后女方还能要求返还回来吗?近日,重庆铜梁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第三者”返还了部分财物,共计17万余元。
2022年11月,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两人的这段婚姻没有维持多久,就在去年8月结束,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然而,王某还有另外一段感情,他在2020年的时候,认识了一名叫李某的女子,两人也发展成了情侣关系。只是,他们未能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当王某与张某结婚后,他俩仍然保持着婚外情关系。
去年10月,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院。张某认为,王某在他们婚后与李某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并擅自赠予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李某明知王某已婚,仍与王某保持婚外情人关系,并接受王某赠与的金钱,最终导致他们婚姻破裂,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她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全部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向李某提供无偿赠与,王某的个人赠与行为未取得张某认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张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李某退还王某向其赠与的财产。鉴于,王某与李某相互之间长时间有多笔金额不等的转款,且均发生在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转款应予抵消扣减。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向张某返还1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这种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各占50%,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故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进行情感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予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婚姻生活是日常琐碎,平平淡淡。良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双方用心维系,每个人均应忠于婚姻,尊重自己,关爱家庭,管住欲望,耐住寂寞,守住初心。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智怡宁 通讯员 雷宇
编辑:夏洪玲责编:林祺,张松涛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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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5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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