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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梧州日报
【基本案情】
小莲(化名)应聘到A公司住所内的B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小莲没有与A或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或B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莲仅持有进出A公司的厂牌。小莲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绞伤右脚脚掌。小莲受伤后向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知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工伤认定中止。无奈之下小莲到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藤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西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伯奇和黄敏奇承办。
承办律师向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小莲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小莲再次向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B公司向藤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藤县法院审理后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经藤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莲为工伤八级。
承办律师代小莲向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最终,B公司支付小莲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能会历经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赔偿等多个司法程序。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入职时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在纠纷发生后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同时,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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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5 12: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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