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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窨井盖遍布城市的每个角落,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零件”。井盖虽小,民生事大,大街小巷的窨井盖,关乎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年来,窨井盖安全隐患虽得到有效治理,但仍存在窨井盖权属不明、管理不当等问题。那么,因为窨井盖造成的损害责任,该由谁来担责呢?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2日,常先生驾驶车辆自西向东行驶至湟中区大崖沟北出口下穿道路辅道时,压到道路井盖,井盖弹起致其车轮被卡,车辆受损,经4S店定损维修费为14000元。案涉道路系市政项目,某城建公司系该道路的建设单位,某交通工程公司系施工单位。该道路于2021年4月已竣工验收,案发时,该道路处于通行状态,但尚未移交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常先生遂起诉,要求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湟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施工单位交通工程公司赔偿常先生车辆损失14000元,建设单位城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后交通工程公司提出了上诉,该案经过二审,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对事发原因及维修清单予以确认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道路的井盖松动后导致常先生的车辆受损,存在侵权的事实,常先生所提交的案发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现场记录及《出现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以及涉案车辆受损和道路管养不到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窨井的管理人。建设单位城建公司和施工单位交通工程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未完成移交前,由承包人即交通工程公司承担管理、养护的责任,法官据此认定事故发生道路的管理人应为交通工程公司。而致常先生车辆受损的井盖是设在该道路上的地下设施,交通工程公司作为该道路井盖的管理者,未对其管理下的公共道路上松动的井盖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常先生车辆受损。同时,交通工程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对原告车辆受损没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由交通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窨井盖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在城市建设和居民日常生活中都有重要的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问题井盖存在的安全隐患,给群众脚踏实地的安全感。(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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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6 0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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