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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沿江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对引水河路某饭店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当日,执法队员巡查至引水河路1914街区某饭店后场时,发现该饭店垃圾分类桶集中放在亭房内,但部分分类桶桶盖缺失和桶身不洁,并存在混投混装的情况。据饭店负责人表示,该分类桶是由街区物业统一配放,垃圾由物业专人清拖,针对分类桶存在问题也已上报。自知员工在分类投放和收集时做得不到位,所以特地制作亭房来遮挡。执法队员向当事人开具执法文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可复查时却发现当事人并未及时改正。负责人解释道:“最近生意太忙,所以未及时向员工宣传到位,导致不分类投放情况仍有发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目前,该案件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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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9 0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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