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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与明溪县司法局联合,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罗某成立广告经营部,期间因合伙人退出,遂邀请黄某加入。2020年9月,黄某与罗某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并向其支付150000元购入经营部50%股份。2021年,黄某发现罗某另与他人成立公司,且期间还发生其他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黄某便要求退出合伙经营并退回入股费用。黄某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了解案情,考虑到原、被告为朋友,如果不能妥善化解纠纷,法院的一纸判决可能会让双方反目成仇。为此,法官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在开庭前多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矛盾较深,调解未果,只能开庭判决。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案虽结而事未了,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城关乡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两人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平分,解除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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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7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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