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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衢州日报
王某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庭上虚假陈述必“自食苦果”
【基本案情】
王某系从事塑料制品制作、销售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徐某多次从王某处购买塑料制品。2021年10月6日,经双方结算,徐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徐某姓名、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金等事宜。欠条出具后,徐某并未按约支付拖欠货款,王某多次联系徐某要求其支付货款,徐某以欠条并非其本人出具为由拒绝支付。协商无果后,王某将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审理过程中,徐某否认欠条中“徐某”系其所写,法官多次向徐某释明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并告知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徐某仍坚持称欠条并非其出具,王某因此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欠条中两处“徐某”字迹与送检的样本中“徐某”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欠条系徐某所出具,并判决徐某支付货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针对徐某否认欠条系其出具,对案件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对徐某处以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如实陈述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定义务,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案件事实,妨害司法秩序的,要受到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本案中,徐某多次否认自己的签名,并就案件事实做虚假陈述,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妨碍了案件审理,最终不但要依法履行义务,还要受到罚款处罚。该案也警示诉讼参与人要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切勿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否则必将“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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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6 06: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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