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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士多微信公众号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被罚22万元

类别:健康 发布时间:2024-07-12 17:22:00 来源:北青网

企查查显示,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因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2万元。

喜士多微信公众号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被罚22万元

(图片来源:企查查)

2023 年11月02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人反映喜士多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涉嫌含低俗广告内容。经初步核查,喜士多微信公众号主体为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当事人曾于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发布涉嫌哗众取宠、低级庸俗,易引申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历史推文。另查喜士多公众号推文被指擦边相关话题经媒体报道,在微博社交媒体话题量达到300余万阅读。

经查明,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 04 月11日,主要从事于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出于推广产品的目的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下发布在售产品的创意视频及创意推文。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9月13日、9 月20日、9月27日、10月11日、10月25日、10月31日发布共计六篇推文及视频,截止2023年11月02日,阅读量分别达 到4864、12129、9464、4583、11041、13904 次。

上述广告推文皆由当事人员工自行制作并设计,无外包制作,故广告费用无法认定,无法计算。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喜士多微信公众号下发布在售产品的创意视频及创意推文,故认定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有一批利用性元素或暗示“性”的内容 来吸引消费者注意力,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增加产品或服务的吸引力及销量。这类性暗示,通常具备以下表现特征:(一)模糊暗示,具有混淆性。在广告内容中使用模棱两可、含蓄或双关的表述,使消费者产生联想。例如某皂粉广告语“泡了吗?泡了;漂了吗?漂了”,“泡”和“漂”自然有泡衣服和漂衣服的意思, 但“泡”会让人极自然地想到社会上流传的一个词语——“泡妞”, 而“漂”会让人联想到“嫖妓”或“嫖客”。这则广告的创意者在利用中国的多音字打性挑逗的模糊暗示;(二)含有性元素。与健康、活力的身体形象、审美价值不同。广告中使用具有性元素或 暗示“性”的语言、图像、场景等来进行低俗营销,挑动潜在购买者的消费欲望,吸引其观看;(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明显违背道德准则,有损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以及良好的社会风气。创作者往往发布具备以上特征的“性暗示”内容来吸引流量和获得商业利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的青少年成了网络原住民,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有数据统计,2022年,我国19岁以下网民规模已达1.86亿人。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的特殊阶段,心智尚不成熟,认识能力、自控力都比较弱。如若在网络上接触到“擦边低俗广告”、“性暗示短视频”等低俗内容,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刺激,对其成长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事实上,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已经查处了“从小喝到大”、“叫了个鸡”、“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等一批性暗示的低俗广告。

通过“性暗示”来进行营销,其本身是一种低级庸俗,哗众取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如若不加以制止, 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社会道德风气,劣币驱逐良币。当事人发布低级庸俗的广告,没有给予女性应有的尊重,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这一时期心智逐渐健全,思维进入最活跃状态,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而当事人忽视了零食饮料的消费群体大多为青少年,其中不乏未成年人,反映了当事人社会公共意识淡薄,对青少年保护认识不足。而正处于成长发育以及价值观形成关键时期的青少年群体,是非辨别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影响,涉案广告中低级庸俗的内容,易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青少年健康价值观的形成。

当事人通过发布含有低俗内容的广告来哗众取宠,博取眼 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反同类违法行为,在案发后能够迅速认识到涉案广告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不良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配合调查的同时,多次组织公司中高层干部开展内部检讨会议: 反省广告文案创作过程中对内容敏感度把控的缺乏。加强广告合规培训并重构了广告审核机制,以确保之后的推送内容均能通过严格审查。作为一家非专业的广告行业从事者,当事人在涉案广告的制作、审核以及发布过程中确实存在力有不逮的情况,但当事人事后能够及时响应,展现了对于问题的认识和改正的决心, 同时也体现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处罚不仅是对违规者的惩戒,也是对市场其他从业者的警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圆整。

以上内容来源: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4〕062023002230号》

喜士多微信公众号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被罚22万元

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1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据其官网显示,喜士多全国门店数已超1000+家。

喜士多微信公众号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被罚22万元

(图片来源:企查查)

有关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的后续动态,北青网健康将持续关注。责任编辑:王怡萱(EN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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