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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嘉兴日报
■胡欣红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
达人探店从最初的个人“爱好”,发展到如今的一门流量“生意”,本无可厚非,但绝不意味着可以任其野蛮生长。如果探店达人“拿钱说话”,就难免对商家进行“过度包装”,甚至不惜弄虚作假。这对于习惯在网上做“攻略”的消费者而言,可能被误导,甚至“踩雷”。
此次被罚的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与相关商户签订互联网广告推广协议后,寻找达人为商家拍摄探店短视频,在达人平台号附加购物链接后进行发布,但并未标明“广告”。消费者通过短视频附加的购物链接产生消费后,该公司便从商家那里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推广费用。
显然,这是一种广告行为。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监管部门正是依据此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一方面,此举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重申了“分享”与“广告”的界线;另一方面,此举也给其他探店博主上了一堂普法课,别再试图浑水摸鱼,以探店的形式做广告当然可以,但得注明这是广告。
近年来,达人探店、“种草”等互联网分享行为引流效果显著,带火了一批“网红”店铺。达人们看中了其中所蕴藏的商机,开始与商家深度合作,于是探店视频在各个平台上蔓延开来。鉴于受众“不信广告信分享”的普遍心理,广告主当然愿意更多选择非广告标识的“种草”模式,达人们也希望不标明“广告”而获得更多短期收益。
若任由探店野蛮生长,没有人会是赢家。消费者屡屡受骗之后,会对探店达人及其视频不再信任,商家的宣传效果也同样会受到影响。因此,除了个体“自娱自乐”之外,涉及收取费用的探店活动,就应该明确是广告行为,不能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行为之间的边界。
这是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但估计不会是最后一起。期待各地监管部门联合各个平台,健全探店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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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5 07: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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