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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廖长春 马欢欢 张建文
案情: 2022年11月—12月,杨某、肖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和食用为目的,擅自在泰宁县某山场使用电瓶、变压器、铁线等工具设置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野猪8头、华南兔1只,其中大部分被杨某、肖某运至乡镇农贸市场出售,获利大约18770元,平分后未卖完的部分被二人带回家食用。 经辨认、鉴定,杨某、肖某所使用的移动电击装置为禁用工具,非法电捕的8只野猪价值人民币4000元;非法电捕的华南兔1只属国家“三有”动物,价值人民币80元。
审理:本案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肖某以牟利、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移动电击装置,共同猎捕野猪8头、华南兔1只,销售获利18770元。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6月26日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猪虽不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但杨某、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杨某、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为此,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名录,指的就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虽然被调整出“三有”名录,但并不意味可以随意捕杀。如若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猪,可构成非法狩猎罪,如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猪价值5万元以上的,可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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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1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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