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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执法政策调整,多个罚款事项被取消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11-08 06:32:00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记者王佳潼王冠儒

11月7日上午,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潍坊市2023年交通运输执法政策调整例行吹风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被取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被调整。

交通运输执法政策调整,多个罚款事项被取消

2023年8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64号)公布,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四部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取消相关罚款事项”“降低罚款数额”“对同一罚款事项进行分类细化”三种情况。其中,与广大交通运输从业者利益最密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修改。

此次修改,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作出的调整。其中,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6个条款。

潍坊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于世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改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调整。《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将原“条例”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情形,分解为“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三种,分别设定罚款数额。其中“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数额下限从3万元下调到3000元。“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数额下限从3万元下调到1万元。“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数额下限保持3万元不变。

这一法律条文的修改,主要考虑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不同种类道路运输行为的危害性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分别针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设定不同的罚款额度,对危害程度最大的道路危险货物非法营运行为,保留原有处罚额度,对于危害程度较轻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非法营运行为,适度降低处罚额度。

对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将原条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形也作了分类。其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数额从5000元至2万元下调至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罚款数额未变。

对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新《道路运输条例》删去原条例第六十八条,意味着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事项全部都取消。

本条主要考虑到随着技术进步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交通运输营运证件的情况可由执法人员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所以此次修改取消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行为的罚款。

对客运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新《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对原条例中客运经营者三种违法行为下调罚款数额,分别是“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为。处罚数额由“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上限从3000元下调至2000元。

对货运站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新《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对原条例中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经营主体分类为“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维持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变。“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违法行为,调整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起罚数额从1万元降到3000元。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新《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对原条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处罚由原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大幅下调了罚款数额。

于世文表示,交通运输领域法规政策调整工作受到了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的关心和支持。此次调整,能够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下一步,交通运输部门将继续坚持执法为民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推动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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