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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我依据报考简章的要求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通过线上核查,由于报考简章中未提及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具体如何计算,未明确实习期和在校期间不纳入工作年限计算,在考试通过后告知我当次考试成绩作废,请问是否合理? 方先生
【解答】
方先生,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您所述,您依据报考简章中的要求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报名,并通过了线上核查,由于报考简章中未提及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具体如何计算,未明确实习期和在校期间不纳入工作年限的计算,在考试通过后,却告知您当次考试成绩作废。因此,您可以通过起诉相关的主管部门,以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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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8 13: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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