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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商洛新闻网
商洛新闻网讯:12月22日,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灵活采购模式,全力保障群众用药就医。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特殊时期,药品医用耗材按照采购规范在平台可以直接采购和备案采购的,继续按照网采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短时难以完成网采流程的,可以先采购后再在平台补单。在省药品药械采购平台无法采购的新冠肺炎用药(西药、中药和中药制剂等)及医用耗材,在确保渠道正规、药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医保发〔2022〕53号)要求进行线下备案采购,采购时需向同级医保部门备案。特别时期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无法落实“两票制”规定的,不受以前相应规定限制,但医疗机构需设立专档保存此类采购相关票证等手续。各镇办卫生院要充分发挥“以镇代村”作用,协调村卫生室配好备足新冠肺炎防治药品和医用耗材,做好农村尤其特殊人群用药保障。
对于应用于新冠肺炎诊疗但暂无国家标准编码的药品及医用耗材,特别是对新增临时纳入医保报销的234种新冠肺炎治疗的药品,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4号)中所赋予的相应临时编码对码入库,确保群众及时享受相应的医保保障,同时也减轻医疗机构救治负担。在国家正式赋码后按照统一安排及时调整,严格使用国家标准编码。具体业务可咨询市县区贯标工作业务科(股)室。
二、缓解资金压力,落实医保资金预付垫付。对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据采购合同实行医保资金预付。同时,针对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37号)文件精神,全市二级及以上承担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收治患者情况,可就相关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资金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预付金(参照集采预付申请流程办理),切实缓解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资金运行压力。同时,医疗机构也不得恶意拖欠生产或配送企业货款。
三、加强沟通协调,丰富药械采购供应渠道。市县区医保局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协调处理医疗机构和企业在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反馈的矛盾和问题。要充分有效利用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登记信息和工作协调群,以及省各批次集采工作群等载体或平台,加强与工信、市场监管、商务等集采成员单位,以及药械流通(生产、配送)企业的沟通协调,为有效解决各级医疗机构新冠肺炎治疗所需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困难提供支持和帮助,尽力保障医疗机构所需产品的供应。对在此期间保障突出的医疗机构和药械流通企业,市医保局将对其贡献予以公开报道,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医保局。
四、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药品销售秩序正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线上线下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要严格落实“零加成”政策;民营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落实销售价格政策,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民营医疗机构所采购的中选产品严格执行“零加成”政策,不得随意抬高价格。同时,对当前防疫采购供货困难的药品,要合理限定购买数量,必要时可拆零销售,防止出现囤积居奇,倒买倒卖的不法行为发生。各县区医保局要加强监督管理,要联合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倒买倒卖药品医用耗材等问题线索立即核实查实,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医保定点相关法律法规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市医保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保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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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2 18: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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