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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亚日报
《三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公布
自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卢智子)近日,记者从市委精神文明爱卫办获悉,《三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月1日起施行,助力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防止疾病发生与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据悉,《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参考了广东、辽宁、安徽等地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办法》分为总则、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五章,共二十四条,适用于三亚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定义和原则方面,《办法》指出病媒生物是指能通过生物或者机械方式将病原生物从传染源或者环境向人类传播的生物,主要包括节肢动物中的蚊、蝇、蜚蠊、蚤、白蛉、虱、蠓、蚋、蜱、螨和啮齿动物的鼠类等。同时,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职责分工方面,《办法》针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部门监管职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分别规定了政府、爱卫会(办)、其他部门的职责和各单位、居住区、村(居)民以及责任不明确区域的责任。
预防控制方面,《办法》第二章强调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综合治理措施,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单位、个人的具体防制措施,要求适时开展防制活动和效果评估,对作业人员开展培训,还就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事件发生后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等内容作出规定。
监督管理方面,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有偿服务单位恶意竞争、作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市、区爱卫办监管力量不足,单位和个人防制意识薄弱等问题,《办法》第三章具体规定有偿服务单位备案、行业自律、聘请监督员协助监督、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建立咨询投诉举报机制等内容,进一步全方位加强监管。
此外,为了有效约束单位和个人,鼓励形成全社会共同开展病媒防制的文明风尚,《办法》第四章明确了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表彰奖励和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未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依据主体不同设置了对应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损坏病媒生物监测器具的应当依法赔偿,还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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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8 06: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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