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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长春日报
本报讯 (记者宋莉)18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对2023年度我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进行安排。
此次申报涵盖长春市所有参保单位,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参保单位可登录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申报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至2月28日,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23年长春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2022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进行申报(即职工收入总额全部项目,包括年度第13个月工资、奖金、补贴、调资年度补发工资等部分),职工以2022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全口径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07号)公布的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6618元,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6384.83元,长春市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154.49元,下限为3830.9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医保信息平台将自动调整。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实发金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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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20 07: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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