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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三亚公布“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标注1000克的豌豆苗 实称仅280克
□记者 林道亨
本报讯 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经三亚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
9岁娃花1600元买手机退货退款遭拒
去年2月15日,肖某的小孩(9岁)拿压岁钱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花费1600元,回家后被肖某发现,肖某随即带着孩子前往该手机店,要求商家退货退款遭拒,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认为,肖某小孩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需经其父母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调解员建议肖某:由于商家已为其手机贴上了新的手机膜和更换了全新的手机保护壳,两样商品均已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故可考虑让商家扣除这两样商品的费用再给予退款。最终肖某、商家接受调解员建议,商家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予以退款处理。
标注1000克的豌豆苗实称只有280克
2022年10月16日,罗某在某超市购买包装好的豌豆苗,包装显示重量为1000克,售价10.8元。罗某购买后使用超市的公平秤对该商品进行称重,发现其购买的豌豆苗实际重量只有280克。
经调解员核实,罗某购买的豌豆苗包装完整,并未拆封,重量为280克,与其包装上标注的1000克不符。调解过程中,商家同意向罗某进行赔偿,但此次纠纷产生系因为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主观上并没有故意的行为,希望适当降低赔偿数额。
最终,商家同意赔偿300元,罗某表示接受。
餐饮店每人收取3元餐位费,合理吗?
王某于2022年12月在天涯区某餐饮店消费用餐,结账时商家收取其一行3人每人3元餐位费用,商家告知该费用为店内收取的餐具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元。
经调解员核实,双方的主要纠纷点在于“餐位费”是否应当收取。该餐饮店负责人认为,店内提供的消毒餐具存在成本,故应当收取费用。对于这一情况,调解员认为:餐饮服务单位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而餐具是用餐的必备品,理应在餐饮服务的配套服务之内。餐饮服务单位不应以产生成本等为由拒绝提供免费一次性消毒餐具,把本属于附加其中的服务变成收费服务,等于增加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协调,商家同意退还王某9元。王某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看3D电影,还要额外花钱买3D眼镜?
苏某今年2月8日在吉阳区某影城观看3D电影,除支付影票款外影城还让其支付3D眼镜费用,标准为5元/副,其一共花费10元购买2副3D眼镜,其觉得商家收取3D眼镜费用的做法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认为: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要设备,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设施、设备。影院将本因自身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同时,商家单方面作出消费者可自行携带或付费购买3D眼镜的行为,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条款。
经协调,商家同意退还苏某当日购买3D眼镜的费用共计10元。
酒水寄存KTV,须再次消费才能取回?
孙某于2022年2月在天涯区某量贩式KTV消费,期间购买的酒水因未饮用完,便将剩余酒水寄存在商家处,商家为其出具存酒单。3月份孙某欲将存酒取出,商家告知必须再次消费才能取回存酒,孙某认为商家做法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认为:交易行为发生后,商品的所有权应当归消费者所有(双方有约定的除外),消费者有自由处置、分配、使用商品的权利,双方并未就存酒使用规则作出约定,商家擅自设置再次消费方可取酒的条款,应属无效。
经协调,商家同意孙某取回存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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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6 1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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