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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华商网
1月13日,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西安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市政办函〔2023〕4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蓝田县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西蓝高速白鹿原入口(起点)-312国道-滋水北路-滋水大桥(县医院)-蓝水路-鹿鸣路-南河桥-滨河北路-滨河东路-白羊桥-西蓝高速白鹿原入口(终点)环形区域内。
(二)县工业园区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段
(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火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公园、山林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车站、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秦岭核心范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其他易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重点单位。
(二)2023年1月14日(腊月廿三)、1月21日(除夕)至1月27日(正月初六)、2月5日(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中,1月21日(除夕)和2月5日(正月十五)全天可以燃放,其余时段每日7时至22时可以燃放。
(三)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其他情况,县政府对燃放时间适时调整。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照燃放等级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因重大活动确需在禁止或者限制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县政府同意。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六、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倡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 86758800
县应急管理局 82721338
华商报记者 任婷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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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4 09: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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