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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王娟
今年3月,张某驾驶的网约车与王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营运。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由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双方对车辆维修费的理赔无争议,但王某拒绝对张某提出的因车辆维修造成的停运损失理赔。为此,张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出租车235元/天的停运损失标准赔偿其940元。
法院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王某提出,网约车和出租车不一样,其是通过平台接单来获得收入,不应按照出租车的停运损失标准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提供了《网络预约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照,证明其从事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合法性,其提出的关于赔偿停运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而根据张某提供的车辆维修进出厂时间证明、维修发票等证据材料,确定营运损失应当按照实际维修4天进行计算。
此外,网约车和出租车的营运模式、市场定位、服务内容等有所不同,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赔偿金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符。如果其不同意按照出租车停运损失标准赔偿王某的损失,也可以按照无固定收入人员赔偿的相关规定计算张某的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按照200元/天的标准赔偿张某停运损失共计800元。
经办法官表示,在网约车营运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停运损失问题。这些损失能否依法得到支持,以及赔偿的责任主体划分、赔偿计算标准,一直是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焦点。
对于网约车等营运车辆而言,计算停运损失参照出租车停运损失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但并非适用于全部情形。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网约车停运损失的赔偿标准,规范网约车行业的经营行为,从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风险,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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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2 1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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