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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随便停?小心违法还担责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5-26 08:16: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南京日报

非机动车随便停?小心违法还担责

在珠江路浮桥地铁站附近,一排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区域内。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王茸 摄

近日,我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在定责时认定:站在一旁打电话的“第三人”因“违停”自行车,需承担事故责任。

非机动车也有“违停”的说法?相关交警告诉记者:确实有,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还是《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都明确非机动车并不能“随意停放”。

然而采访中记者发现,这条与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的法条,知道的人并不多。

“我就接了个电话,他们撞车与我有什么关系?”

不久前,交警三大队处理了一起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这起事故发生在一个傍晚,市民崔某骑着自行车行驶至升州路时,手机突然响了。这是个比较重要的电话,崔某赶紧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自己则站上了人行道打起电话。

就在这时,王某和李某各自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过来,李某被王某遮挡看不见右前方停放的自行车,正当他加速向右方变道,试图超越前方的王某时,不料被路面上停着的自行车挡住了去路,慌乱之下,李某又紧急向左打方向,车身蹭到了正常行驶的王某车辆,两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交警三大队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询问了事故双方当事人,得知李某是为了避让自行车才急打方向,于是拦住了打完电话正准备离去的崔某。

“我在人行道上打电话,他们俩撞车与我有什么关系?”崔某不解地问。

“你车停的位置不对,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交警耐心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最后,交警调查后认定:李某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崔某因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也需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非机动车违停不少见,却容易被忽略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非机动车违停现象并不少见,但十分容易被骑车人忽视。

交警三大队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他曾处理过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外卖小哥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集庆路殷高巷路口准备过马路时,发现东西掉了,小哥赶紧停下车,步行回去捡东西,丝毫不在意自己的车正停在路口的机动车道上。这时,一辆汽车也驶至该路口准备右转,由于视线遮挡无法提前看见右侧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刚转到一半才赫然发现,赶紧急打方向躲避,一时情急操作不当,撞上了路牙。

“我到现场时,汽车驾驶人对外卖小哥乱停车的行为十分生气,外卖小哥也一脸委屈,说自己只是回去捡东西,没想到车停在路中会引发事故。”交警回忆道。好在当时车速不快,事故仅造成轻微车损,驾驶人没有要求赔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交警对该外卖小哥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行为,处20元罚款。

江宁东山交警中队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他们辖区一些人流密集的商贸区,时常会有大量非机动车违停在人行道上,影响行人通行。

“但交警处罚起来并不容易。”该工作人员透露,虽然法律中有明文条款,交警可以现场对违停非机动车的车主教育或处罚,但被处罚的车主很少,“毕竟违停时,车主基本不在车旁,我们无法现场执法。”这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他们都是与城管部门合作,对于明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停非机动车,按“影响市容环境”由城管部门挪到他处或清拖。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提到,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难处罚”也导致不少交通参与者并不清楚自己在街头“见缝插针”地停非机动车也是违法行为。

避开这些区域,非机动车不违停

那么,在公共场合中,如何停放非机动车才不违反交通法规?

相关交警告诉记者,应首选非机动车停放区。目前,我市不少人行道都施划了非机动车停车区,有的为白色实线框,框内地面上还有非机动车标识;也有的区域竖着指示牌,注明停放自行车和电动车。不过,交警提醒,在停车区停车时要注意有序停放,不能停在白线框外,更不能在停车位置紧张的情况下,在有限的空间里停上两排,堵住道路。

在没有设置停车区域的公共场合停车时,非机动车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行人安全通行。此外,就算避开了这些重点区域,车主停好车后最好还是环顾四周,确保自己的车不会影响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后再离开。

非机动车随便停?小心违法还担责

□ 通讯员 刘宁 张爱国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王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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