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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西晨报
晨报讯(记者 林燕萍 通讯员 同法宣)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结同安区首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实体刑,并处罚金。
今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同安区某小区某梯27楼的住家饮酒后,将木质座椅、沙发凳、空易拉罐以及其他杂物从其住家扔到27楼走廊,再先后5次从27楼走廊高空向下抛掷上述物品,导致该栋建筑楼下的电动车停车棚的棚顶破损。酒醒后,面对民警的讯问,黄某某对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十分后悔”。
同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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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7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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