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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3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4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4期)
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贺幺妹水产销售经营部销售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贺幺妹水产销售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鲈鱼(抽样日期:2022年9月15日),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三亚湾水产市场的一个临时摊位,未履行进货查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鲈鱼”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元;3.处罚款500元。
二、罗婷销售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罗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2年10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已未在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经市场管理方重庆盛兴腾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宗兵证明,不合格小米辣确系当事人销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因当事人已于2022年11月2日将营业执照注销,执法人员多次去电均无法联系上经营者罗婷,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止本案的调查。
三、江北区品优商贸经营部销售的海南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品优商贸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海南蕉(购进日期:2022年8月29日,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杰丰诚水果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被抽检的“海南蕉”,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农产品,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限量超标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农产品的快检报告,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本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综上所述,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四、江北区渝多惠生活超市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渝多惠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9月15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 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蛙是当事人从重庆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7幢1-10号渝北区老陈水产品店购进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农副水产品的测试报告,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副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副水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综上所述,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重庆金街姐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金街姐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2年9月7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江北区李朝俊蔬菜经营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来退货,同时我局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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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6 1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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