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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晚在线
早在1989年,田明和他的父亲因家庭矛盾激化,双方签下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但随着父母去世,他们留下的财产如何分配,又成了田明和弟弟妹妹反目的焦点。如果按照协议,田明不应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但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效,田明与他的父母,在法律上仍然具有父母子女关系。
田父和龙某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田明、长女田娟、次女田丽,次子田强。田父于2003年去世,龙某于2021年去世,田丽于2018年去世。丁某是田丽独生女。
通州法院发布的信息显示,本案中的原告田明向法院起诉说,父母去世后,所有财产均由田娟掌管。他和弟弟妹妹因继承问题协商无果,于是起诉要求分割父母名下房产的份额、出租收益以及已售出的房屋的售房款。
田娟和弟弟田强、外甥女丁某一起提交了一份证据,是田明和父亲签下的一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田娟说,她不同意哥哥的诉讼请求。据她在庭审中讲,田明对父母造成过严重的伤害,客观上遗弃了被继承人,即使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由于未尽到赡养义务,也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她的弟弟和外甥女也持同样看法。
在这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的书证上写明:今有田父、龙某与田明断绝父子关系,田明没有田父、龙某这个父母,田父没有田明这个儿子,今后田父、龙某生老病死田明一律不管。田明由今日起离开田父家。该书证落款处写明的时间是“89元27”,意思是1989年元月27日,协议上还有田父和田明的签名。
据田娟等人说,田明和父亲脾气都比较暴躁,因家庭琐事双方矛盾逐步激化,最后才有了“断绝父子关系”这一幕。田明则直接否认了这份协议的真实性。他说,上面的签名并非他亲手所签。而且他也不是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他虽然没给过父母生活费,但曾经到父母住处单独看望过母亲。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身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放弃。其中,基于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如父子、母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未授权以任何方式进行更改,也就是说不能以书面协议、约定、声明等的方式进行剥夺、放弃。田父、龙某和田明的身份关系是无法通过“协议”断绝的。此外,“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还违背了“父慈子孝”“家庭和谐”“家和万事兴”等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本案中“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是真实的,也无法实际割裂与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效,田父、龙某与田明在法律上仍然具有父母子女关系,而且根据在案证据,田父和龙某并未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田明的继承权,田明也不存在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因此田明在法律上仍然可以要求法定继承。但是,法律并非不制裁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田明来说,确实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终,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对田明进行了教育,对田娟、田强、丁某进行劝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由田娟、田强、丁某对田明补偿一定的钱款,此案调解结案。
主审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不是影视剧,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断绝,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确定身后个人合法财产由谁继承,如果不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可享有继承权,但对父母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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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2 09: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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