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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吴优 黄钒玻
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周某群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其生产销售的老面馒头、荞麦馒头中添加糖精钠,以每个馒头1元的价格出售,销售额共计3200元。2023年3月15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检验机构检测,周某群在馒头中添加的糖精钠项目,在国家相关规定中为“不得使用”。另查明,2017年,周某群经营的小吃店生产、销售的白面馒头,就曾被查出添加糖精钠、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7000元。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长期食用超范围添加糖精钠的老面馒头、荞麦馒头,存在胃肠道系统、神经系统损伤及肥胖的风险。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周某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为了能有效公开震慑不法分子,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该起刑事案件上附带了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周某群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二、判令周某群支付本案鉴定费用四千元;
三、判令周某群在南宁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等环节后,经合议庭评议,法官进行了当庭宣判。
被告周某群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追缴被告人周某群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上缴国库。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请求的,法院也予以支持,判令被告周某群于2023年3月27日前付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以及鉴定费用四千元,由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同时被告周某群还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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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7 1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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