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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为谋私利盗窃土方
漳浦县两男子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许意斌 通讯员 杨艺鸣 陈曼琪)近日,漳浦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两名被告人因盗窃土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2023年初,漳浦县赤湖镇某企业项目土地平整后挖出土方,镇政府决定将这些土方统一堆放于赤湖镇疏港大道山油村路段路边,拟用于农田土地的复耕复垦工作,并安排了执法人员巡逻管理。然而,被告人陈某金见有人曾在此处盗挖土方,也产生了盗窃土方出售牟利的想法。他指使其经营的A公司车队队长李某辉,于5月26日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3点期间,带领车队数名驾驶员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到上述地点盗走土方10车次。期间,陈某金还安排人员在路上盯梢,以防被发现。随后,他们将土方贩卖给B公司,获利人民币2万元。
经鉴定,被盗土方属建筑用砂(风积砂),案发时市场价值人民币1626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金、李某辉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金、李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62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根据二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及案发后的相关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醒:无人看管的公私财产,不一定都是“无主物”,不可随意“捡拾”或“占为己有”。如果盗窃物品达到入罪标准,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要想发家致富,应该靠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切莫因一时的贪念,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而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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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8 0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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