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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 周青莎)4月18日,一起特别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张小小(化名)在父亲工亡一年多后出生,由母亲作为代理人起诉侵权公司索赔抚养费获法院支持。据悉,这是国内首例将胎儿权利延伸到胚胎状态并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件。
河南小伙张某(化名)与浙江姑娘韩某(化名)相恋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孩子。2020年6月,夫妇俩在某市妇幼保健院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形成胚胎2枚。不幸的是,一个月后,张某因工伤离世,一家人悲痛欲绝。
2021年1月,韩某、张父、张母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汽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洛阳某建筑安装公司等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按比例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合计764019.4元。
丈夫去世后,韩某要求某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此起诉并获得法院支持。2021年3月,胚胎移植手术完成。当年,韩某如愿诞下儿子张小小,实现了做母亲的梦想。
这一次张小小向三门峡市中院起诉,是要求侵害张某生命权的几家公司支付其抚养费至18岁。
审判长常晖介绍,该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主体资格;原告诉求是否与之前判决的死亡赔偿金存在重复诉讼,是否与供养亲属抚恤金存在重复计算。
原告方认为,张小小已经出生,依法有权利对侵害父亲生命权的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张某身亡时,胚胎尚在医院的设备中冷冻,不在母体中,并不是法律和医学意义上的胎儿,不能享有被扶养人的权利。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损害了子女接受父亲扶养的权利,子女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胚胎寄托了夫妻双方的强烈期许,虽然成为胎儿的时间点与自然受孕不同,但这并不改变其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准予其享有胎儿权利,是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科技进步的适当回应。”常晖说。
同时,合议庭认为,人工辅助生殖包含多个环节,张某去世时,他未来的抚养义务已经确定,准予其子女出生后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人为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不存在重复诉讼。合议庭判决,由三家侵权公司按比例赔偿,共计151894.8元。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生命伦理,应坚持保护子女利益原则。丈夫遭受事故死亡,对其妻子继续完成受精胚胎移植所生子女给予权利救济,是对妻子努力实现丈夫遗愿行为的褒扬和保障,是对一个出生即无法享受父爱的孩子必要的也是极其有限的补偿,更是对不同形式孕育的生命给予平等保护的应有之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表示,民法典对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享有何种权利,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发展,给不孕不育家庭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提出新的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看来,该判决将体外胚胎视为“准胎儿”,确认其包含人的生命尊严,不仅富有创新精神,而且与我国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相一致。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姚建龙如是评价:“该判决是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生动诠释,既符合法律精神,又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情怀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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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0 09: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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