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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8月5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标书模版是否具有著作权?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一起判决为投标企业敲响警钟。一员工离职后仍然使用“老东家”标书模版,导致两家公司在投标同一项目被认定标书雷同,并被退标处理。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员工新入职公司赔偿前任公司20万元。
员工使用“老东家”模版做标书起纠纷
2022年6月,A公司与B公司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因评标人发现A公司与B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部分雷同,认为两公司可能存在串标行为,故对两公司均进行退标处理。
A公司诉称,涉案文件内容的著作权属于A公司,B公司的过错行为导致A公司丧失某项目的商业机会,并被移出供应商库。为此,A公司以B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0万元以及律师费7.2万元,并要求B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B公司辩称,涉案文件内容缺乏独创性,在投标文件中使用系公司员工失误错用其原任职公司(A公司)模板文件导致,B公司并无侵权主观故意,且事后已及时向项目业主方进行说明以消除影响,员工失误错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同时,B公司认为涉案文件内容并非核心文件,在整份投标文件中占比小,对项目整体无决定性影响。
法院认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20万元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件内容是A公司使用PowerPoint软件,佐以文字、图形对项目开展的工作流程以及流程关键节点进行说明,并配以实景图片的示意图,其编排与制作系采用独特、具有个性特征的表达形式,是A公司智力活动的产物,并以确定的载体即投标文件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涉案文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文件内容系A公司创作,且已在A公司的其他投标文件中署名使用,能够证明A公司是涉案文件内容的著作权人。
B公司自认因员工错用原任职公司(即A公司)模板文件,且经比对,B公司的被诉侵权文件在文字内容、图片制作、排版等均与A公司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影响,并结合B公司在参与项目投标的商业行为中,制作投标文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以及A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法院提醒:标书制作也有著作权
标书作为投标行为的标准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各参与方应积极注意著作权问题,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本案判决对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醒广大企业,制作投标文件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招投标活动中,标书中的原创性内容体现了创作者对其专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智慧,是创作者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自投标文件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任何人未经投标人许可,不得发表、修改、复制投标文件。如投标人未经许可复制他人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就侵犯了对方的著作权。作为行业领域中的专业公司,在制作与审核标书时应尽审慎的注意义务,依据法律法规、依流程制作招投标文书,确保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公平、公正。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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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05 2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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