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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王璇 通讯员李春)消费者在一家板材店购买了一批价值3万元的生态板材,半年时间就出现了开裂、变形的情况,商家却不予赔偿,这样合理吗?
市民李女士因在板材店买到了出现质量问题的板材,但商家不予赔偿解决,她先后拨打了自治区消保委投诉咨询热线、“晚报融媒·帮您办”热线。
随后,记者跟随处理这起消费者投诉的自治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一起前往李女士反映的位于米东区的一家板材店,核实相关情况。
板材店的负责人说,李女士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当时李女士陆续在店里购买了一批生态板,总价值3万元,按照李女士的要求,板材店根据相关尺寸进行了加工制作,交付给李女士时,她进行了相关的检查和验收。半年间李女士一直未使用板材,来板材店协商解决时,经过检查,发现有部分板材出现了开裂、变形等问题,商家提出了部分赔偿1.7万元的解决方案,李女士则要求全部赔偿,商家也觉得不合理。
为避免消费投诉的内容有遗漏的情况,自治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与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轻工所相关专家进行了现场交流,并仔细查看了李女士与板材店签订的购买合同,了解板材原件是否经过再次加工、储存板材的房间是否有跑水等情况,经过核实并多次积极协调,对商家和李女士进行了普法。最终,商家与李女士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由商家重新制作价值3万元的相关板材产品赔偿给李女士,李女士表示满意。
自治区消保委投诉部工作人员王成尧说,经营者售卖的板材,在正常环境中发生变形、裂纹等情况,可以初步判断其热稳定性和耐热性是有质量问题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内容,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四十条内容,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这些规定,板材店应该赔偿消费者李女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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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5 1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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