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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国都市报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印发
5类型总部企业可申请认定
南国都市报3月16日讯(记者 王子遥)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经海南省政府批准,海南省商务厅于近日印发了《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旨在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在海南聚集,促进海南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明确,总部企业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
在认定标准方面,《管理办法》对不同总部企业类型的认定有着不同要求。如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四方面条件:一是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海南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三是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四是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
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四方面条件:一是在海南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是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四是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据悉,在海南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大企业总部:一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二是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三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在琼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申请综合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一是在海南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三是在琼承担总部在中国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商品采购、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运营职能。
在支持奖励政策方面,《管理办法》提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五年内,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按照企业的综合贡献,每年予以一定财政奖励。市(县)政府每年对总部企业复核,复核达标方可享受财政奖励。同时,海南鼓励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提升能级,达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或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可重新予以认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新总部类型在剩余年限内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
《管理办法》还提出,相关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可由属地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省重点项目申报,予以用地保障;在融资贷款等方面,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在人才方面,经海南认定备案的总部企业随迁人才和引进人才(统称总部企业人才)按现有相关政策享受服务保障。
《管理办法》要求,省内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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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7 0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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