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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晚报
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摆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
放宽城市外摆经营 增添金城“烟火气”
兰州晚报讯 记者5月1日获悉,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摆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了设置外摆区域、个人设摊行为,明确了外摆设置条件,提出了创新设置特色点位,打造“金城”品牌项目,规范压实运营主体责任、落实设施管理要求、完善服务配套设施等内容。
鼓励形成“基本商业为主体、设摊经营为补充”的服务格局
《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商业服务网点布局和市民实际需求,形成以基本商业服务为主体、设摊经营为补充的服务格局,适应市民群众对高品质、便利化生活的追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拓展服务功能,延长服务时间。
《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立足各自实际,结合黄河文化、丝路文化、民俗文化,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兰州特色的美食推广、文创产品展销、民俗展示、文化体验等品牌项目,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原创品牌,传播金城风情,增添城市烟火气。
全市行政区域划定外摆严禁区域、控制区域、开放区域
《指导意见》明确了外摆区域、外摆条件、个人设摊行为等,提出了全市行政区域采取差别化管理模式,划定严禁区域、控制区域、开放区域。严禁区域内不得开展外摆经营活动,具体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园周边、医院、交通枢纽、重大活动场所100米范围内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区域。控制区域为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选定的符合设置条件的沿街门店,早市、夜市、早餐摊点、应季自产自销瓜果蔬菜临时摊点等。开放区域主要包括特色街区、商圈及商业步行街区。
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在开放区与控制区组织创新设置特色点位时,优先在有区域及空置的公共区域内选点,并明确运营主体及责任人、经营业态、时段、区域、摊位数量、设施、外观,落实管理要求。选址点位应征求周边市民意见,建立设置和撤销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开放区域、控制区域内应合理配置环卫、垃圾分类、交通、照明、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设置停车区域。
个人可在相关指定区域参与外摆经营活动
《指导意见》提出,个人可以在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区域参与外摆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和街头艺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早市、夜市等运营主体提出申请。个人设摊期间,应按照运营主体的管理要求,落实责任区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秩序和环境。
开放区内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障人行通行空间,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严格遵守“门前三包”的规定。
对符合条件摆摊活动不再按占道经营执法
《指导意见》明确,运营主体要承担市容环境、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责任。对参与设摊活动的个人、单位及团体,落实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挂牌公示、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报备报批。
城管部门对设摊开放区、控制区内经允许且规范开展外摆的相关活动,不再按占道经营、跨门经营、乱散发等行为进行执法;对全市开放区、控制区的管理实效及时总结经验,开展绩效评价,定期检查督察、通报问题,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城管、商务、住建、交通、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对设摊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指导,建立快速督办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和管执联动,对拒不履行整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外摆开放区、控制区予以撤销。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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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2 0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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