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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台式自动压力蒸汽灭菌器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药监厦稽办〔2022〕3-11号
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台式自动压力蒸汽灭菌器案
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
913502007980863243
林*伟
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台式自动压力蒸汽灭菌器(规格型号:18L/GT18DP,产品编号:E416D003,生产日期:2017年8月7日),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和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台式自动压力蒸汽灭菌器的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闽械注准20182570103),不合格项目为“平衡时间”、“维持时间”以及“维持时间的蒸汽温度”。涉案的台式自动压力蒸汽灭菌器经价格认定的出厂价格为9500元/台,货值金额950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以下简称“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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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1 17: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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